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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遇到一個CASE跟大家分享一下案例
甲 : 車主 有保責任險
乙 : 機車車主
甲 乙發生事故,等到警察來現場做筆錄
甲車主因為緊張 不斷表明我有保險 我的保險公司會賠你
這句話是錯的 也是我們常常犯錯的 在肇事責任尚未釐清之前不該說這樣的話
也因為此話 警察大人在筆錄上直接註明
*甲方車主保險公司願意賠償乙方體傷及財物損失*
這一行文字 會造成保險公司損失 無法向對方求償 造成爭議
說不定本來肇事責任是 3 : 7 我方只需要負責30%損失 變成100%
所以請車主們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 如果您有投保責任險 (第三人意外險 第三人財損險等等...)
請警察大人在筆錄上註明
*車主 XXX 之車輛投保責任險 依肇事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協助理賠*
這樣保險公司才有辦法直接介入,或者直接跟對方談理賠事宜喔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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